贏合科技: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蹤報告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跟蹤報告
保薦機構名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薦公司簡稱:贏合科技(300457)
保薦代表人姓名:朱春元 聯系電話:0755-23835238
保薦代表人姓名:胡征源 聯系電話:010-60833072
一、保薦工作概述
項目 工作內容
1、公司信息披露審閱情況
(1)是否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數 0次
2、督導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
(1)是否督導公司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關聯方占用公司資源的制度、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是
內控制度、內部審計制度、關聯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是
3、募集資金監督情況
(1)查詢公司募集資金專戶次數 2次
(2)公司募集資金項目進展是否與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導情況
未列席,公司在歷次會議召開前就有
關議案征集了保薦機構的意見,保薦
(1)列席公司股東大會次數 代表人在會議召開前對會議議案進
行了核查,保證會議召開程序、表決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未列席,公司在歷次會議召開前就有
關議案征集了保薦機構的意見,保薦
(2)列席公司董事會次數 代表人在會議召開前對會議議案進
行了核查,保證會議召開程序、表決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未列席,公司在歷次會議召開前就有
關議案征集了保薦機構的意見,保薦
(3)列席公司監事會次數 代表人在會議召開前對會議議案進
行了核查,保證會議召開程序、表決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5、現場檢查情況
(1)現場檢查次數 0次,計劃下半年進行現場檢查
(2)現場檢查報告是否按照本所規定報送 不適用
(3)現場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不適用
6、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1)發表獨立意見次數 0次
(2)發表非同意意見所涉問題及結論意見 無
7、向本所報告情況(現場檢查報告除外)
(1)向本所報告的次數 0次
(2)報告事項的主要內容 不適用
(3)報告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 不適用
8、關注職責的履行情況
(1)是否存在需要關注的事項 不存在
(2)關注事項的主要內容 不適用
(3)關注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 不適用
9、保薦業務工作底稿記錄、保管是否合規 是
10、對上市公司培訓情況
(1)培訓次數 0次,計劃下半年進行年度培訓
(2)培訓日期 不適用
(3)培訓的主要內容 不適用
11、其他需要說明的保薦工作情況 無
二、保薦機構發現公司存在的問題及采取的措施
事項 存在的問題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無 不適用
2、公司內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無 不適用
3、“三會”運作 無 不適用
4、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動 無 不適用
5、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 無 不適用
6、關聯交易 無 不適用
7、對外擔保 無 不適用
8、收購、出售資產 無 不適用
9、其他業務類別重要事項(包括對外投資、風險 無 不適用
投資、委托理財、財務資助、套期保值等)
10、發行人或者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配合保薦工作的 無 不適用
情況
11、其他(包括經營環境、業務發展、財務狀況、 無 不適用
管理狀況、核心技術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情況)
三、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履行情況
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 是否履 未履行承諾的原因
行承諾 及解決措施
1、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對IPO穩定股價的承諾:“公
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
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的公司凈資產總額除以當日公
司股本總額計算得出的每股凈資產。回購公司股票的具體條件
成就后10日內,公司董事會應制定回購股票的具體方案,方案是 不適用
中的回購價格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價值,回購比例不低于公司
股本總額的2%。具體方案需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獨
立董事應當對具體方案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公司股東大
會對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回購股票的期限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
具體方案之日起六個月內。”
2、深圳市雅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1)2017年02月27日做出的資產重組后股份限售承諾:“1、
自本次發行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公司將不轉
讓本公司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2、自本
次定向發行結束之日起,由于贏合科技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原是 不適用
因使得本公司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承諾亦遵守上述約
定。3、本公司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的鎖
定期/限售期的規定與證券監管機構的最新監管意見不相符,本
公司將根據監管機構的監管意見進行相應調整。”
3、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王維東、許小菊:
(1)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對IPO股份限售的承諾:“自
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發行前已持有的(直接持有或間接持有)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購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諾期
限屆滿后,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下,上
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轉讓。”
(2)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對IPO股份減持的承諾:“1、
持股意向,作為贏合科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本人持續看
好公司以及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愿意長期持有公司股票。本
人將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人作出的有關股份鎖定承
諾的前提下,根據個人經濟狀況及贏合科技股票價格走勢擇機
進行適當的增持或減持。2、鎖定期滿后兩年內的減持計劃。在
持股鎖定期屆滿后 24個月內本人累計凈減持的股份總數將不
超過本人持股鎖定期屆滿之日所持股份總數的30%。在持股鎖
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股份的價格不低于贏合科技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的發行價(若在上市后,贏合科技發生派息、送股、資本
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的,該"首次公開是 不適用
發行股票的發行價"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除權除息調
整)。在贏合科技上市后,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總
數不低于公司總股本的5%,本人在減持前將至少提前三個交易
日通過公司公告具體的減持計劃。”
(3)2016年05月16日做出的對重組完成后關聯交易的承諾:
“在本次收購完成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贏合科
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關聯方將盡量避免與贏
合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關聯交易;對于確有必要且無
法回避的關聯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
交易價格按市場公認的合理價格確定,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交易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切實
保護贏合科技及其中小股東利益。”
(4)2016年05月16日做出的對重組完成后同業競爭的承諾:
“本人目前沒有從事、將來也不會利用從贏合科技及其控股子
公司獲取的信息直接或間接從事、參與或進行與贏合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業務存在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及活
動。”
4、公司股東:
(1)王維東于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IPO后增持義務承諾:是 不適用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
價均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的公司凈資產總額除以當
日公司股本總額計算得出的每股凈資產。控股股東王維東承諾
在前述增持義務觸發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就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進行公告;其將在公司公告
其增持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
持計劃之日起 12個月內合計增持公司股份的數量不低于公司
股份總數的1%,但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5%。”
(2)王勝玲、王振東、許小萍、楊敬于2015年05月14日做
出的IPO股份限售承諾:“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發行前已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購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諾期限屆滿后,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
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轉讓。”
(3)徐鴻俊于2017年02月27日做出的重組完成后股份限售
承諾:“1、自本次發行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
將不轉讓本人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2、
自本次定向發行結束之日起,由于贏合科技送紅股、轉增股本
等原因使得本人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承諾亦遵守上述約
定。3、本人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的鎖定
期/限售期的規定與證券監管機構的最新監管意見不相符,本人
將根據監管機構的監管意見進行相應調整。”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王維東、許小菊、王勝玲、何愛彬、田興銀、陳詩君、張
銘、劉明于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IPO后增持義務承諾:“公
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在增持義務觸發之日起10個交易日
內,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進行
公告;其將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競價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用于增持公司
股份的資金數額不低于其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現金分紅
(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貼(如有)合計金額的20%,但是 不適用
不超過50%。上述股東在增持計劃完成后的六個月內將不出售
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增
持股份行為應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于2015年5月14日對中
小股東所作的關于股份限售承諾:“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
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
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鎖定期滿后,
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交易
所備案。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
四、其他事項
報告事項 說明
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議案。并于
2017年4月13日與中信證券簽訂了《深圳
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行人)與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主承銷商和保
1、保薦代表人變更及其理由 薦人)關于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
并上市之承銷及保薦協議》,聘請中信證券
擔任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
中信證券委派朱春元女士和胡征源先生擔
任保薦代表人,負責公司具體的持續督導工
作。
2017年1-6月,存在以下中國證監會(包括
派出機構)和貴所對本保薦機構或者保薦的
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
1、2017年1月17日,因保薦機構臺州府
中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
管理混亂等問題,浙江證監局出具《關于對
臺州府中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的決定》(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
措施決定書[2017]6號)要求營業部在內部
2、報告期內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保薦機構或控制等事項上進行整改。收到上述監管函件
其保薦的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及整改情況 后,我公司分支機構在重大事項報告、營業
部設備管理、印章管理、員工證券投資行為
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整改,確保營業部規范經
營。
2、2017年2月8日,因我公司北京好運街
營業部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網和“券
商中國”微信公眾號發布“2016年雙11活
動宣傳推介材料”,宣傳推介材料部分表述
片面強調收益,違反了相關外部監管規定,
深圳證監局出具了《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中信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
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中國證監會深圳監
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7]2號)。中
信證券已完成相關事項的整改,并已向深圳
證監局提交了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具
體方案,并按方案落實合規檢查。
1、2017年5月24日,保薦機構公告收到
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
[2017]57號)。公司在司度(上海)貿易有
限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
年的情況下,為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違反
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據相關規定,中
3、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國證監會擬決定:責令公司改正,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1,655,849.78元,并
處人民幣308,279,248.90元罰款。具體處罰
事項將以我司最終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為準。此事件發生以來的近兩年間,在監管
機構的指導下,公司持續完善相關內控機
制,今后公司將進一步加強日常經營管理,
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業務。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蹤報告》之簽署頁)
保薦代表人:
朱春元 胡征源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9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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