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關于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曰倩律師、李紅鵬律師出席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召開的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證
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關于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017年8月 30 日發布了《關于召開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審議的事項,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及有權出席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于2017年9月4日在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內容符合公告內容,會議由公司董事長宗維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5人,代表股份155,761,68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1.3916%。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155,322,68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51.2468%。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1448%。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1448%。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00%。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1448%。
經核查,參加本次股東大會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資格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除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會議,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公司聘請的本所律師出席了會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前述出席人員具有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1.審議《關于擬聘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17年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55,325,787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7201%;反對435,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279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7062%;反對435,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293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2.審議《關于擬聘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17年年度內部控制審計機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55,325,787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7201%;反對435,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279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7062%;反對435,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293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與公司的有關公告中列明的事項相符,沒有股東提出除上述議案以外的新議案,未出現對上述議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情形。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上述兩項議案,公司股東依據有關法律、行業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表決由股東代表、監事及本所律師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計票、監票;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所持的股份總數和網絡投票結果。
(二)表決結果
經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有效表決結果,兩項議案均為普通表決事項,均獲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業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此頁無正文,為《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關于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鄒儉偉律師
承辦律師:李曰倩
承辦律師:李紅鵬
簽署時間: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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